| 为了加强白银交易业务的发票管理,促进交易业务正常有序进行,上海黄金交易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黄金交易所白银交易暂行管理办法》第六章“发票管理”发布公告。
《上海黄金交易所白银交易暂行管理办法》第六章发票管理第七十三条白银交易不开具结算发票,会员或客户的开仓和平仓交易,以系统提供的交易结算单为会计核算凭证。
第七十四条发生实物交割的履约方,根据实物交割清单,卖方客户直接向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发票联、抵扣联)。如买卖双方均为会员,则由卖方会员直接向买方会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卖双方应在完成实物交割后及时交换增值税开票信息。
第七十五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为成交日结算价或交收申报成交日结算价(含税价),重量为实际交割重量。
第七十六条对卖方会员及其代理客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期为每月一至二十日,最后开票日为二十日(遇节假日顺延),此后至月末交割的实物,视为下一开票期内的交割实物,其发票延至下一月份开票期前五个交易日内开具。
第七十七条在开票期内完成实物交割的卖方会员或客户,须于完成实物交割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附系统配对交割清单)以邮政特快专递或专人送交至买入方。对延至下一开票期开票的,其发票应于开票期前五个交易日内开具并交付。逾期交付的,每日处以发票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罚款,计入交易所风险基金。
第七十八条交易所在卖出方完成交收后,冻结其20%的货款,买方收到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通知交易所财务部解冻其发票金额20%的货款。因买方未及时通知交易所解冻资金而造成卖方滞纳金或罚款损失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第七十九条完成实物交割的卖方,在超过最后期限仍未向买方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为违约,处以应开票金额20%的罚款,所罚款项用于弥补买方进项税款损失,其余则计入交易所风险基金。
第八十条为保证白银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市场各方利益,交易所对交易各方发票业务起监督、制约作用,对因发票业务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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