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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禁养限养珍珠和规范水产养殖的
作者:本站 | 本站 | 发布日期:2007-9-18 | 浏览人数:149

各市、州、县水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为切实保护我省水域生态环境,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合理利用水域资源,确保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安全和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禁养限养珍珠和规范水产养殖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近年来,一些地方淡水珍珠养殖无序发展和大湖大库中进行大量投肥养殖,严重破坏了水域环境,给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一是在珍珠养殖中大量施用未经发酵和处理的有机肥(鸡粪、猪粪等),造成对水体的污染。二是大量有机物沉积在底泥中,湖库变浅,造成水体富营养化,这种影响还波及邻近水域,并且不易消除,很难治理。三是遗留的固体废弃物造成局部污染。四是暴雨大水后,造成池塘漫溢,对一些自然水域生态环境也会造成污染和破坏。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清醒认识到禁养限养珍珠和规范水产养殖行为是省委省政府构建和谐湖北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当前保护、合理利用水资源和治理水环境污染问题的一项迫切要求;是保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各地要从促进和谐发展的高度,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促进湖北经济协调发展的高度,重视水产养殖。既做到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水产发展,同时,也要树立保护优先的观念,保护好水环境。各地政府部门要加强领导,承担起重要责任,各级水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具体落实。

二、严格禁养限养珍珠制度

(一)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中(郊)湖、风景区和大中型湖库中养殖珍珠。

(二)严格限制在精养池、池塘养殖珍珠,精养池、池塘不得再新增珍珠养殖面积,严格控制单位水面养殖密度,挂养密度不得超过500/亩,严禁投肥养殖。

(四)严格养殖证的发放管理。从2007815日起,全省一律不再新发珍珠养殖证;对已经发放的珍珠养殖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要报省级渔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备案。

三、规范水产养殖

(一)在湖泊、水库进行水产养殖,应根据水质要求和水体承载能力,确定水产养殖的种类、数量,合理控制养殖规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围网养殖,要逐步减少湖泊、水库围网养殖面积,禁止污染水体的投肥(药)养殖。

(二)水产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湖泊、水库等水产养殖项目,严格发放养殖许可证。凡新建进行规模养殖的,必须进行环境评估,未经环境评估的一律不予发放养殖许可证。

(三)大力推广湖泊、水库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模式,规范水产养殖投入品的使用。加强管理,加速建立水产养殖有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做好水产养殖用药记录,确保严格按照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技术规范要求从事生产;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品安全型”的可持续发展的水产养殖模式。

四、加强珍珠等水产养殖专项整治

(一)禁止在珍珠养殖水域投施猪粪、鸡粪等有机肥及城市生活垃圾。

(二)开展珍珠养殖清理整顿。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在珍珠禁止养殖水域养殖珍珠的,由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责令养殖者无条件拆除养殖设施,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置。对原已审批许可,正在禁止养殖区域养殖珍珠的,凡养殖合同到期的,要立即拆除;合同未到期的,最迟在200712月底之前,全部拆除。

珍珠养殖设施拆除后,要采取生态修复等措施,逐渐恢复水域生态环境。对精养池、池塘养殖珍珠的,按限养要求进行清理。

(三)对在湖泊、水库进行水产养殖,投施有机肥、化肥、药物,造成水域污染事故或渔业资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处理好利益纠纷

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养殖珍珠或对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并依法处置;对在大湖大库内经过审批许可养殖珍珠的,因合同未到期,要按照友好协商的办法在200712月底之前解除合同,养殖户的损失,按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由受益方酌情对拆除方进行补偿。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禁养限养珍珠和规范水产养殖,保护水环境作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来抓,加强对规范珍珠等水产养殖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全省水域珍珠养殖的管理,规范水产养殖行为,落实禁养限养措施,做到科学合理利用水体资源,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按照各自的职能开展工作,各级渔政部门要牵头负责,狠抓落实,坚决把禁养限养珍珠和规范水产养殖工作落到实处。

 

 

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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